1. 海上大型网箱养鱼
不会
2、网箱原材料是用聚乙烯制作而成,绞丝网类型;长×宽×高为6米×4米×l.8米,网箱框架为竹竿搭制,每,口箱需竹竿6根,每条长边3根,直接固定于 水中;网箱水下部分为1.5米,水上0.3米,箱底距塘底约0.5米。泥鳅苗种放养前15天安置网箱,使网箱壁附着藻类,并在网箱内移植水花生、水葫芦、 占网箱面积的1/3。平均每亩水面放置一口网箱。
3、泥鳅属杂食性鱼类,整个养殖过程中投喂植物饵料主要以米糠、菜饼、小麦粉、马铃薯渣、玉米粉,动物性饵为黄粉虫、螺、蚯蚓、蝇蛆、小杂鱼等。其增重率会有明显提高,效益更佳。
4、网箱养殖泥鳅,应加盖网。泥鳅特有的肠呼吸功能,使泥鳅在网箱中经常上下窜动,吞食空气,实际养殖生产中,易被水鸟啄食。后经加盖网,才避免这一现象。
5、每天早晚巡塘,检查网箱有否破损,泥鳅活动是否正常;7~8月高温季节,水葫芦覆盖水面的水面积占网箱的面积维持在1/2;平时清除网箱内过多水葫芦,使其覆盖网箱面积维持在1/3左右。
6、整个试验过程中,基本上未刷网箱,过分依赖泥鳅的肠呼吸功能,不易缺氧死亡。实际上应勤刷网箱,加快箱内外水体交换,使箱内水质更好,有利于泥鳅生长。
7、经5-8个月的饲养,泥鳅的体重可增长4-6倍左右,平均每个网箱产泥鳅120-150斤,池塘亩产量4500-5000斤。以13元计,产值55000-60000元,纯收入3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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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平方米可放养鳝种20kg,每只网箱放养400kg。 网箱面积以20平方米左右为佳,网长5m、宽4m、高1m,其水上部分为40cm,水下部分为60cm。网质要好,网眼要密,网条要紧,以防水鼠咬破而使黄鳝逃跑。网箱设置在水深0.8m以上的池塘中,新做的网箱放入水中应过35天待其散发出来的有害物质消失后才可放养鳝种。 鳝种放养前几天应适当培育水质,使水色偏浓,透明度为15cm左右,这样可控制或减少池塘中的蚂螨对黄鳝的侵害。 网箱可并排设置在池塘中,两排网箱中间搭竹架供人行走及投饲管理。网箱的设置面积不宜超过池塘总面积的50%,否则易引起水质恶化。网箱中放置水草,最好是水花生,其覆盖面积应占网箱面积的90-95%,为黄鳝的生长栖息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黄鳝因有相互残食的习性,故放养时以规格基本一致为宜。
3. 网箱养殖鱼
网箱养鱼可以养殖很多品种,比如常规鱼,包括四大家鱼、鲤鱼、罗非鱼、虹鳟、鳊、鲂、鲫、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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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网箱宽5米,高2.5米成本在500-650元一个,还需要配置泡沫浮桶、构架一个网箱下来需要4500左右一个。网箱养鱼一年可以养殖两季,如果一季的收入是3万,那么一年收入是6万,减去以上成本一年收入大概在5万元左右。利润非常可观非常值得投入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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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最深30-50米深
深远海养殖技术,是在30-50米深的海里,放置面积500-1000平方米、容积5000-10000立方米的网箱,网箱用锚固定在水深30-50米的某个海域,网箱则漂浮在海里,通过岸上室内智能控制,可以改变网箱在水里的高度,台风天气可以将网箱下潜到更深的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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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为双层全封闭方形六面体,内层为无结节网片缝合而成,外层为聚乙烯网线织成。网箱面积一般为20~30平方米,高2~3米,网目3厘米,常用的规格为5米×5米×2.5米。箱顶留1米宽的活口,以便随时观察、检查鱼的生长状况,打捞死鱼和残饵。
设置网箱最好选择水流缓慢、水位稳定、避风向阳、底部平坦的水域。要求水底无大的障碍物、水深大于3.5米,水的浑浊度不能过高,没有严重污染。网箱可采用浮动式或固定式设置。浮动式是借浮子和框架的浮力使网箱漂浮在水上,网箱随水位的变化而浮动,适合水位不稳定、水面开阔的湖泊和水库等大中型水域。固定式是用打在水底的木桩或水泥桩将网箱支撑和固定在水中,适用于水位变化小的浅水湖泊和平原型水库。网箱的间距为2~3米,行距为20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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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殖作为一种新兴的养殖方式 ?产量高,养殖时间短等等优点。但是因为网箱是用木头制作的,所以扛风浪和海上结冰的能力比较弱。
所以网箱养殖需要在水面风浪不太大,水流速度比较小的海域开展, 最好是能在有坝的封闭海面进行网箱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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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 海上大型网箱养鱼鱼种类
1、网箱养鱼一般每平方能养10-30斤,根据养殖鱼的种类、大小、养殖的环境来确定,养殖的密度不能太多,否则会导致鱼缺氧死亡。
2、网箱养鱼要注意什么:
(1)鱼苗放入网箱中后,刚开始3天要用水泼箱冲洗,保持网衣的清洁。
(2)鱼苗要用2%的食盐水浸泡5分钟,防止病毒性和细菌性疾病发生,如果是草鱼种还要进行出血病灭活疫苗注射免疫或者浸泡免疫。
(3)投喂饲料的时候,根据鱼种大小,把饲料弄成粉状、碎屑、面团和配合饲料相结合,让饲料适口,保证鱼苗有充足的营养。
10. 海水网箱养鱼
内陆养殖指的是在内陆的水域中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及其幼苗的养殖活动。种类:包括鳟鱼、鳗鲡、鲤鱼、草鱼、鳙鱼、鲟鱼、罗非鱼、河鲀、青鱼、鲢鱼、鲫鱼等淡水鱼类养殖;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鳌虾、南美白对虾等虾类养殖;河蟹、大闸蟹等蟹类养殖;以及河蚌、螺、蚬等贝类养殖。陆地淡水养殖通常是以工厂或者露天池塘的模式进行养殖,对环境条件如水温、溶解氧、pH以及其他环境参数都有较强的控制能力,特别是封闭性的工厂化养殖车间,可以将各种水质指标都控制在理想的范围内。因此陆地淡水养殖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相比之下,养殖户或管理者对水质条件的干预强度才是起主导作用的因素。
再看看开放式的海水养殖。虽然海水网箱已经可以升级为深远海抗风浪网箱,有的还配备了水下智能机器人进行清污操作。但是网箱、鱼排、筏架等养殖设施对洋流、水温、溶解氧、pH等指标几乎没有控制能力。因此,海水养殖者对环境的控制作用极少,“靠天吃饭”的特点比较突出。除了洋流,一些异常的气候现象也会直接影响海水养殖,比如厄尔尼诺现象与台风。
厄尔尼诺现象会极大地改变太平洋西侧与东侧海岸的温度曲线,太平洋两岸的的海水养殖业也因此深受其害。当厄尔尼诺现象发生时,局部海水温度会比往常高3-6℃,大量的冷水鱼会因水温骤升而死亡,造成渔业减产。以秘鲁为例,在厄尔尼诺的影响下,2014年秘鲁海水渔业总产量仅为350万吨,比2013年下降了41%。
此外,温室效应还会催生出更多、更强的台风。早在1988年,国际著名期刊Science就模拟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后来Nature杂志上又进一步指出:在过去的30年里,热带洋面温度上升了0.5℃,这使得台风的发生频率升高,每年都保持在90次左右,北大西洋飓风的破坏力增加了95%,而太平洋西北部台风的潜在破坏力增加了75%。
11. 海上大型网箱养鱼违法吗
公海网箱年量达0.85万吨。
以公海网箱养殖为新兴产业的海上牧场,将成为我们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又一发动机。全方位展示近年来我国公海网箱养殖产业方面的成果和发展前景。今天,我们首先来看看,我们公海网箱养殖业的布局和取得的总体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