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产养殖逃逸
1、人工捕捉,用网捕捉,放掉鱼,捉走龙虾。
2、利用龙虾的趋水性质,在鱼塘进水口集中捕捉。
3、与当地水产研究所联系,咨询药物及其他方法。
龙虾有很强的趋水流性,喜新水活水,逆水上溯,且喜集群生活。在养殖池中常成群聚集在进水口周围。下大雨天,该虾可逆向水流上岸边作短暂停留或逃逸,水中环境不适时也会爬上岸边栖息,因此养殖场地要有防逃的围栏设施。
2. 水产养殖逃逸网杆子价格
在农家庭院建池养殖泥鳅,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操作简便的致富门路。
1建泥鳅池
在房前屋后的庭院周围,选择水质良好、灌排方便、避风向阳的地方建泥鳅池。池的面积大小均可,以50~150平方米为宜,池深1m以上。池底和四壁用石头、砖块或水泥板铺砌,并用泥沙浆抹光。下游距池30cm处开排水口并安装防逃设备,以防泥鳅逃逸。
2投放准备
池底铺一层厚20~30cm富含腐殖质的菜园*或其他肥*,按鱼池常规消毒方法消毒杀菌,1周后注水20~30cm,然后按每平方米水面500g的比例投施畜禽粪肥,再加水至60~80cm深,5~7天后待水色变成黄绿色,透明度为20cm左右时投施鳅种。
3鳅种投放
下池的鳅种(或鳅苗)要体质健壮、无伤无病、游动活泼、大小均匀,规格不一致的应筛选后分池养殖。泥鳅种苗下池前先用3%的食盐水浸浴消毒10~15分钟,以免染病。投放密度以每平方米水面500g为宜。投种要一次投足,避免分批下池造成相互咬斗残杀。
4饲料投喂
泥鳅系杂食性鱼类,动物性饲料与植物性饲料的比例以7∶3为宜。养殖以投喂蝇蛆、蚯蚓、螺蚌、小甲虫类、水生昆虫、动物内脏、畜禽血液、血粉等高蛋白和脂肪的优质饲料,适量搭配菜叶、米糠、豆渣和玉米粉等饲料。实行定质、定量、定时、定位的投喂制度,每日投喂2~3次。投饵过多采食不完时应及时清除,以免污染水质。当水温低于15℃或高于30℃时泥鳅停止摄食,时应停止投喂。
5水肥管理
在泥鳅的摄食生长期,每隔7天左右每平方米水面泼洒人畜粪肥100g左右,保持水体透明度20cm,若透明度小应延缓施肥时间,反之则应提前。要注意及时换水,一般情况下每隔7~10天排放一次旧水,同时补充新水,保持良好状态,避免因缺氧引起泥鳅浮头甚至“泛池”而造成损失。
6产卵繁殖
泥鳅的繁殖分自然繁殖和人工授精孵化两种方式。繁殖池面积一般为20平方米左右,可吊挂受精卵50万粒,孵出鳅苗20万尾。
选择2~3龄健康无病残的性成熟泥鳅作种,雌雄配比为3∶1要求体长14~16cm,体重20g以上,腹大柔软,体表有光泽,稍呈黄绿色要求雄鳅体长10~20cm,体重12~15g。雌雄亲鳅的鉴别方法如下:雄鳅头部椭圆,稍平。产卵前先将全巢用食盐水浸泡消毒,然后吊挂在水面下10cm深处,上面用棚布、草帘或芦席等遮阴,严防鸟类等天敌侵害。孵化时将水温调控在20~28℃之间,8~15小时鳅苗即可出壳。刚孵出的鳅苗常侧卧池底,靠吸收卵黄囊的营养生长发育,此时可投喂熟蛋黄和面粉等混合饵料,逐步培养稚鳅的自行摄食能力。
7疾病防治
泥鳅的疾病以预防为主,关键是搞好消毒工作。每天巡池清扫食场,每隔15天左右用漂白粉液全池泼洒消毒杀菌。治病应尽量避免使用抗生素类药物,最好采用中草药防治,如大蒜可防治泥鳅肠炎,菖蒲可治烂鳃病等。
8泥鳅
泥鳅既是人强身健体的营养滋补食品,又是特种水产养殖的高级饵料。用泥鳅喂养特种水产动物时最好将泥鳅与某一水产动物同池饲养,既减少投喂和的麻烦,又能随时补给特种动物的饲料。如浙江某养殖场在龟、鳖池中混养泥鳅,让龟、鳖自行采食,可节省饲料1/4。
单养的泥鳅一般采用诱捕办法,方法为将炒熟的米糠或麸皮等香味饵料盛于鱼笼中诱捕,或用小眼目铺于进水口底,晚间注入清水,待泥鳅好氧大量汇集于此时收网捕获。
3. 水产养殖逃逸处罚标准
对于台风而言,一是要关注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 备。二是要及时收捕成品上市,以尽量减少台风造成的经济损 失。三是要检查加固养殖设施。加固加高塘埂,防止塌方溃堤。对筏架、浮筏、围网等养殖设施进行检查加固,加长锚固绳长 度,防止水位暴涨造成锚绳断裂或走锚,造成养殖生物逃逸。
加 固育苗池、养殖池的顶棚、搭盖等设施。认真检查养殖场水渠、 排洪沟,进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如有破损,应尽快加固和修复。 四是要检查供电、供气设备。检查并维护好养殖场发电机、增氧 机等设施、设备,防止因暴风雨造成停电无法开启增氧机等设 备,并要求预先配备一定数量的增氧剂。
五是迁移疏散养殖网 箱。在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要采取迁移疏散养殖网箱的方式, 及时把网箱转移到不容易受到台风、洪流和漂浮物冲击的内湾 内,或下沉网箱。六是降低网箱养殖密度。台风时,网箱养殖鱼 类会产生极大的应激反应,加之网箱活动空间狭小,鱼体表面极 易擦伤,诱发细菌性、寄生虫等疾病的发生,所以应降低养殖密 度,增强其抗风浪的能力。
七是适当降低池塘水位。当台风来临 之前,适当降低池塘水位,并采取增氧措施防止缺氧泛塘。在台 风灾后恢复生产方面,①要抢修养殖基础设施。尽快修复电力、 道路和房屋等基础设施,畅通道路、恢复供电。
抢修倒塌和冲毁 的池塘、网箱、拦鱼设施、温室大棚和水渠、进排水系统。整理 并加固相对完好的网箱及其附属设施,重新调整网箱锚泊设施, 必要时应起锚重抛,及时补充断缆或丢失的铁锚。修复渔业机械 设施,对过水的养鱼设施如增氧机、水栗、投饵机等,应抓紧拆 卸、烘干、冲洗并进行检修和维护,以便尽快投人使用、恢复生 产。
②要抢收留存的养殖生物。台风过后,立即清理网箱及池塘 水面漂浮的损毁木料、泡沫、网片,将养殖区内受伤的、尚有治 疗价值的养殖生物另行集中养殖,进行治疗和恢复管理;死亡个 体集中运回陆上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环境。
③及时检查养 殖生物存量。在抢收留存养殖生物的同时,对池塘、网箱等养殖 生物逃逸、死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摸清养殖生物存活 量,调整养殖密度,确定补放品种及放养量。当养殖密度低时,按照规格大小应考虑并塘并网,腾出的池塘和网箱重新投放其他 鱼种,选择生长快、效益好的品种进行养殖。
④尽快调节养殖水 质。台风过后,池塘养殖应及时排出表层淡水,适量添、换水, 并开启增氧机,促进水体交换和增氧;暴雨后,水质处于pH值 偏低状态,并适时使用微生物制剂和底质改良剂来改善水质及底 质。
对过水的池塘应尽快清除池塘里的淤泥,迅速恢复养殖生 产。⑤抓好亲本培育和鱼种生产。尽快落实灾区所需的亲体、种 苗调运等工作。一方面及时购进原良种亲本,加强对亲本的强化 培育,恢复育苗生产,扩大繁育能力,增加苗种供应量;另一方 面抢抓鱼种调剂,保证养殖生产需要。
⑥要抓好水生生物疫病的 防控。迅速将池塘、网箱养殖生物的死亡个体打捞上岸,进行无 害化处理,防止大灾后出现大疫,杜绝次生灾害发生。及时对池 塘等养殖水体进行清理、消毒,可用生石灰、漂白粉等消毒,既 可调节水质,又可杀灭随雨水、洪水带人的一些病菌。
加强疫病 监控,对重点灾区、重点水域进行严密监测。⑦加强科学投饵与 日常管理。台风过后,养殖生物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应激影响, 此时应加强营养,投喂优质伺料,并在饲料中定期添加水产多 维、免疫多糖等,以增强养殖动物体质,提高其防病抗病力。
加 强巡查和水质监测等管理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养殖 记录。
4. 水产养殖防逃网
黑鱼是一种十分凶猛的肉食性鱼类,在野外称霸一方,如果让其混入养殖其他水产品的池塘,可能会将整个池塘吃光,另外其还有护子的特征,一群黑鱼幼苗会围绕着亲鱼十分壮观。
1、网箱规格:网箱的箱体采用聚乙烯夏花网片制成,宜小不宜大,一般用15~33平方米的小网箱,网目规格要视黑鱼和饵料鱼的大小而定,以不钻出为准。
2、网箱设置:网箱四角用毛竹将网箱固定于水域中,没入水中部分为1.5米,露出水面部分为1米,为防逃跑要在网箱口顶端四周缝上宽0.5米的罩网作防逃网。
3、放养水草:黑鱼养殖网箱内应放养一块水草(如水花生等)作为黑鱼的栖息和隐蔽场所,水草的覆盖面积占网箱面积的40~60%,最多不能超过70%。
5. 水产养殖赔偿案例
有执照的养鱼塘被征用按国家养殖标赔偿,农户投资建鱼塘,是通过了水产养殖有关单位批准兴建的,投资兴建鱼塘投资费用较大,兴建鱼塘前,首先考查水源,有没有污
染,确定兴建,报水利局批,水利局批后拿工商养殖执照,这些手续办好后,才兴建鱼塘,建设征用鱼塘,按征用鱼塘赔偿费用
6. 水产养殖消息
两种情况都有。
养殖补贴并不是一年一补,首先各地都有申报条件,能不能申请得到还是一回事。其次养殖补贴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而每项补贴政策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像有些地区是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而这些都是一次性的补贴。另外,还包括有一些贷款贴息的补贴,各地区情况也是不同的,基本上也不会实行一年一补的政策。因此,具体详情建议大家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7. 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