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回应学生虐猫一事,表示已成立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山东理工大学发布通报称,学校高度重视此,正在积极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工作。学校将全力配合警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对于网络反映的有关情况,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范源庆因为虐猫被山东理工大学开除,学校是否违规?
优质答案1:
是退学不是开除,这种性格不正常,应该去看看心理医生,平常一般同学看杀个鸡都不忍心,他是个另类,估计杀个人也不会手软,这种人天生精神分裂,没培养的必要了
优质答案2:
正常情况下,不至于开除,毕竟一个犯错青年的前途比动物重要。可以记大过,心理辅导,但现在社会氛围不同,迫于社会压力,学校不得不开除,毕竟养宠物的人非常多,形成强大的世界性利益群体,甚至一些人把宠物叫成儿女。
二十年前,不会开除,今天就变成开除了。罪不至于开除,但开除了,也要认了这个社会现实。
统一回答评论,我个人不觉得猫狗比牛羊高级,杀牛羊算不算变态?当然我也同意给与猫狗更高的地位,毕竟要考虑大量养猫狗民众的想法,同时我也支持禁止吃猫狗,理由是有大量偷盗行为,特别是中国本地田园犬被盗问题严重。重申一下我也养过猫,也喜欢自己的猫,没扩大到全部猫都喜欢,也不觉得猫比人重要。
优质答案3:
大学是培养国之栋梁之所,何为栋梁?德智体必须是有要求的。范虐杀动物手段之残忍血腥,并以此盈利传播,已经触犯了法律,这已经不是人品瑕疵问题,而是罪恶了,但学校不是医院不是法庭,只能对他实施应有的行政权利---开除,这是正确的,至于他的罪恶,相信最终会被法律制裁,这种丧失人性的冷血残暴行为,是对人类文明的亵渎,必须得到制裁。
二、除了将虐猫者范源庆开除,山东理工大学是否有更好的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虐猫大学生被退学此前曾火烧电击虐猫,日前,网友爆料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在猫尚还存活情况下,用火烧、电击等残忍方式虐待,并拍摄视频网络贩卖,两个月内死亡80只猫,大多数为学校流浪猫。
山东理工大学 官微今日发文称,对范源庆予以退学处理,对于开除一名大学生。
这个处罚可能听起来会有点严重了,不过对于这个大学生的行为,难平民愤啊,虐猫视频一发出,这位大学生是为了什么,博眼球?赚流量吗?他残害了多少只?有些人在费心费力地保护这些小动物,他切在残害那些手无寸铁的小动物。
但作为大学生,而且是大四的学生,即将进入社会,学校培养了这么多年,既伤老师的心,又伤家长的心。对于大学方面,这已经是最好的选择,大学要考虑自己学校的名声,为后面的发展做铺垫。但这个学生今年已经要毕业了,
不过现在对于学生来说,已经是最好情况了,公安局没有立案调查,
对学生自己本身,也没有大的影响,已经大四快毕业,公安局也没有立案调查。
三、浙江大学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您怎么看?
优质答案1: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与有些网友的看法不同。
至于法院对强奸未遂的努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孰轻孰重,我不去妄加议论,因为法院是依法依规进行判决的,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诉。
至于浙大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这也是有依据的,是合理的。因为,学校是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来处理的,这个“办法”也就是学校的法规。“办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但是,使人要质疑的是,对努某的处分,为什么只是“留校察看”,而不是“开除学籍”?为什么对这样的强奸犯是处理偏轻,而不是从快从重?- 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是有教养的人,是懂法的人,而努某道德品质恶劣,蓄意实施强奸,而且知法犯法,明知故犯。据反映,努某这样的犯罪行为还不只一两次。这种强奸罪不仅触犯了法律,也突破了道德底线,这应该是一个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双重犯罪。
- 努某这种心灵扭曲,道德严重败坏的人还能留在高校吗?他自己颜面扫地,让女生担惊受怕,留在高校,会更加有损重点大学的声誉,理应开除学籍,把这粒“老鼠屎”尽快清理出校园。
只有严肃法纪,才能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以儆效尤。
优质答案2:
题主您好。这几天,一位因强奸未遂而被判刑的浙江大学学生把浙江大学抛上了风尖浪口,在舆论压力下,浙江大学展开了“未开除强奸犯学生”的调查,相信不日就会有调查结果出来。
个人认为,这件事情之所以会引发网友们对浙江大学处理结果的质疑,主要在于强奸罪的特殊性,在中国人的概念里,强奸罪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触犯了道德,这是一个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双重犯罪。所以,浙江大学仅仅依照法律(校纪校规)处理这位强奸犯学生是不够的,还应该在道德上处罚这位学生,那就是直接开除:这种道德败坏的学生不配位列排名全国前十的百年高校。
因此,究其实质,浙江大学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引发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有两个:第一,浙江大学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合理吗?第二,留校察看这个处分足不足以惩罚这位留校察看之后在朋友圈高度晒快乐看上去没有悔过之心的学生?
一、浙江大学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合理吗?1、浙江大学依照校纪校规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是合理的。
根据网上流传的法院判决书,这位学生确实是强奸未遂,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浙江大学根据这条规定做出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决定对努某某实施留校察看的处分。
那么,这个处理决定合理吗?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审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性。大家应该知道,任何高校的校纪校规都是高校在国家的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学校的实际、经过法学专家讨论而得出来的,一旦颁布,就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在法理上来讲,浙江大学的这条规定是合法的。
浙江大学按照这条规定对努某某实施留校察看的处分合法合理,而且,如果浙江大学有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不遵守,因为在道德上憎恶强奸犯而对强奸犯实施违背校纪校规的处罚,反而会不合法不合理。很可能会被努某某告上法庭,撤销过重的处罚。在高校里,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所以,浙江大学对努某某的处理决定,正体现了中国现代高校依法治校的发展趋势。
2、浙江大学没有在道德上对这位强奸犯学生予以惩戒是不合理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会非常难,而且很有可能会触犯法律。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强奸罪触犯的不仅仅只是法律,也严重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
浙江大学仅仅只是从法律层面考量,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是不够的。因为努某某的行为已经在浙江大学形成了严重的影响,当大学生们看到触犯了法律和道德的强奸犯还在学校上学,而且还不思悔改,在朋友圈高度晒恩爱晒快乐,对大学生们的心理冲击不可谓不大。在一定意义上,有损我们对良俗公序的认知。
但是,现在是法治社会,浙江大学如果想对这位学生进行道德审判,在校纪校规的规定以外再严惩,将这位学生开除掉,在法理上并没有依据,因为道德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
而且,浙江大学这样做很容易让自己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潭。为了杜绝以后再发生这种现象,唯有从变更校纪校规上入手,改变《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在规定中对法律、道德上的双重犯罪做出详细的严惩规定。
但是,按照新法不究既往的原则,对这位努某某的处理结果很可能还是会维持。
二、留校察看这个处分足不足以惩罚这位留校察看之后在朋友圈高度晒快乐看上去没有悔过之心的学生?不管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每个人的犯罪行为(尤其是被法院判定施以有期徒刑的罪行)都会留下案底。
根据中国现行的档案制度和征信制度,这位努某某的罪行将会作为法律、道德污点一辈子跟随其左右,时时刻刻提醒他在过去某个时段犯下的罪行,会给他的人生留下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是他该得的惩罚。
在学校里,因为教师执教的公平原则和同学们的仁爱之心,大家不会对这位努某某怎么样,这位努某某的生活暂时不会因为他犯下的罪行受到影响。但是,一旦他从浙江大学毕业,社会就会用残酷的现实狠狠地教训他,让他为自己曾经的罪行付出代价。
所以,表现上看这位学生的生活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他照样可以风光无限。但是他的人生其实已经被他毁了一大半。
结语当代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国家治理还是高校办学都应该依照法律。所以,我在情感上很不赞同浙江大学的这份决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如果浙江大学在处理这位学生时依照了学校的校纪校规,没有任何的违规行为,我对浙江大学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