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犬只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第三十一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只,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正常生活。
携犬出户应当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只,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意见稿)》)提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明文规定。同时,遛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活、嬉戏打闹。
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戴嘴套且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明文规定。城市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部等区域,犬只随地便溺、乱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二审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二审稿规定,养犬人应当定期清理犬只粪便,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遛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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