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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哙狗肉制品有限公司判决 |樊哙狗肉制品有限公司判决

樊哙狗肉制品有限公司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屠宰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其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某村的养殖场内,非法屠宰宰牛、羊等家畜,销售给当地村民牟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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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上述家畜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归案。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饲养的家畜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动物,仍将其出售给牟某某,牟某某收购后再转卖给他人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成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是全国首例以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据悉,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彰显了法律威严和司法温度。同时,也提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人人有责。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力度,切实保物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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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我市大石桥镇某村附近山林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接到线索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