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新沂市市区(铁路以南、沭河以西、徐连一级高速公路以北、臧圩河以东)和北沟街道、唐店街道、墨河街道住宅小区、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犬只重点管理区。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出(溜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机关、学校、医院、公园、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管理方,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公民有权力劝阻违规养犬、溜犬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没收犬只,三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六、本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
大型犬标准:成年犬体高(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烈性犬目录:1、藏獒 2、德国牧羊犬 3、牛头梗 4、阿富汗猎犬 5、比特斗牛梗 6、秋田犬.....详见:百度搜索《徐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