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范围内规范养犬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吴宁街道、白云街道所辖所有区域;江北街道所辖迎宾大道(含)以西区域;横店镇、南马镇、巍山镇镇区建成区范围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三、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尚未接种疫苗或免疫间隔期间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局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的《金华市犬类免疫证》。
四、个人(单位)在重点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应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个人(单位)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残疾人饲养服务犬除外)。
五、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除外)。
八、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九、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